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静,刘城贝, 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176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城贝:我院受理的原告梁静与被告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城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1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梁静借款5万元;二、被告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梁静利息1,324.39元,且被告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3.85%支付原告梁静自2020年12月2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刘城贝对被告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应付款项,被告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额53,000元,支持标的额51,324.39元,占起诉标的额的97%,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静负担3%即33.75元,由被告新疆艾美敏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即1,091.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