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杰,双鸭山市,李华, 集贤县自然资源局 ,集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杰诉你与被告双鸭山市集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被告集贤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到庭传票。原告诉请:依法撤销被告集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4日为第三人太中村李华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