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董斌, 新乡市恒锐新型建材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0704民初576号之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董斌: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恒锐新型建材厂与被告何董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704民初5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董斌的银行存款430104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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