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金权,张吉锁,安国勇, 葫芦岛市盛运发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黑0183民初350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吉锁: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权与被告张吉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183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张吉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金权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合计15 048元。二、被告葫芦岛市盛运发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安国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金权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合计10 566元。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金权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合计2000元。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金权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合计3 842元。六、驳回原告赵金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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