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月花,施振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振海:本院受理原告戴月花与被告施振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戴月花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二、被告施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月花各项损失合计42665.73元(含垫付款13745.74元);三、驳回原告戴月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元,鉴定费1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92元,由被告施振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