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云春,董岁求娃,李宝平,刘有喜,宋顺平,王永爱,张芳芳,柴亚红,冀春霖,尕军,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 ,石河子开发区玖鑫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冀春霖:本院受理原告常云春、原告董岁求娃、原告李宝平、原告刘有喜、原告宋顺平、原告王永爱、原告张芳芳、原告柴亚红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玖鑫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尕军、被告冀春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