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常云春,董岁求娃,李宝平,刘有喜,宋顺平,王永爱,张芳芳,柴亚红,冀春霖,尕军,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玖鑫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内容
被告冀春霖:本院受理原告常云春、原告董岁求娃、原告李宝平、原告刘有喜、原告宋顺平、原告王永爱、原告张芳芳、原告柴亚红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玖鑫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尕军、被告冀春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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