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国军,冯荣华,冯荣琴,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国军: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军、冯荣华、冯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冯国军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95000元及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297800.2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约定利率(月利率17.055‰)支付利息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为止;2.依法判令冯荣华、冯荣琴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