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涛, 濮阳市海涛油气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广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豫0311执异21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涛、濮阳市海涛油气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广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海涛油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豫0311执异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被申请人刘海涛为申请执行人河南广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海涛油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被执行人濮阳市海涛油气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广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