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清斌,彭军, 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杨清斌、彭军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