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清斌,彭军, 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杨清斌、彭军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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