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戴利飞为,戴利飞,黄涛敏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黄涛敏:本院受理原告戴利飞为与被告黄涛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涛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戴利飞货款人民币80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4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利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涛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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