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波,申志军,第三人-,宁陵二分公司,郭洪生,郭红梅, 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宁陵二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豫1423民初3161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
内容
郭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被告申志军、第三人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宁陵二分公司、郭洪生、郭红梅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423民初31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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