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鹏飞,吴世东, 华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9民初6523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世东、华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王鹏飞与被告吴世东、华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09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世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鹏飞支付货款133000元、利息损失11568元,并以欠款13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王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1.36元、邮寄送达费160元、公告送达费650元,合计4001.36元,由吴世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第二十八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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