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布苏丽坦·艾拜迪拉,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0104民初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布苏丽坦·艾拜迪拉:我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布苏丽坦·艾拜迪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4民初34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21年04月06日的借款本金48860.00元,逾期利息11621.46元(按照和约定的利息12.37500‰计算,2015/09/17至2018/08/17总计36期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罚息(2021年04月07日起至实际付清支付日止,合同约定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自2015年09月17日截至2021年04月06日的罚息31066.07元及崔手工本费19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900.00元。以上共计99347.53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新QY8840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