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红,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661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红:我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与被告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6613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吕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397.68元,罚息1124.60元,复利9.77元,(罚息计算期间自2020年10月27至2021年8月23日,利率3.85%,利息偿付以实际偿还日为准),合计28532.0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叁拾贰元零伍分)二、请求判令被告吕红支付2021年8月24日至判决生效日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三、本案执行费、保全费、送达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