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新亮,杨卫明,李凤海, 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6民初2449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卫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新亮诉你、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李凤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26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杨卫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新亮款160,000元;二、被告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1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