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边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惠霞购物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0102民初10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边洪: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惠霞购物店与被告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2民初1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楼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