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木斯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姜力会,麻名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804民初1545号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力会、麻名杰,现向你送达(2021)黑080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木斯市分行与被告姜力会、麻名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姜力会、麻名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截止2021年1月25日本金279 993.66元、利息39 624.03元、罚息579.73元;2021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79 993.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被告姜力会、麻名杰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案涉被告姜力会所有的坐落于佳木斯市向阳区裕民社区、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10700房屋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 10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姜力会、麻名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