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京宇园林美术装饰工程公司
公告类型
清算公告
案号
(2021)琼01强清36号之一,(2021)琼01清申24号
案由
-
公告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海南京宇园林美术装饰工程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京宇园林美术装饰工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强清36号之一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根据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琼01清申24号民事裁定,受理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海南京宇园林美术装饰工程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为海南京宇园林美术装饰工程公司清算组。从即日起至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4层;联系人:任渭生、莫嫚玲;联系电话:13907535417、18789895263、0898-66787881;传真:0898-66787881)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根据本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