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宏伦, 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901民初3713号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宏伦(YAP,HONLON):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2901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叶宏伦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的工资49,227元;二、原告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叶宏伦支付经济补偿金28,500元;三、驳回原告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叶宏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不需要向叶宏伦支付经济补偿金28500元,判决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不需要向叶宏伦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13日的工资49356元,即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不需要向叶宏伦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工资;3、判决叶宏伦向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6000元;4、判决叶宏伦向新疆璨科半导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240元;5、判决叶宏伦支付一审、二审诉讼费。】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