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国伟, 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923民初34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国伟:本院受理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923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樊国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樊国伟负担1410元。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