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孔向莉,刘双军, 东宁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81民初168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双军、东宁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孔向莉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黑108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2012年12月1日孔向莉与东宁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二、东宁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孔向莉购房款149 600元、至2021年8月4日利息64 199.71元,并按年利率3.85%给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房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三、驳回孔向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 506.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 066.98元,由东宁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