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卫锋,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81民初214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卫锋: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1081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卫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 289.26元、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5 285.9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给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430.45元,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负担1 380.45元、你负担5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