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畅,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畅: 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