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长志,付洪义,张军,郑贵田,张晓林, 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04民初943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陈长志、付洪义与被告张军、郑贵田、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100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军、郑贵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长志、付洪义人工费及材料租赁费共计300 000元,被告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张军、郑贵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长志、付洪义利息88 476.16元(自2019年2月1日起以300 000元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被告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林对上述利息中的24 201.4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张军、郑贵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长志、付洪义运费2 500元;四、驳回原告陈长志、付洪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 624元、公告费1 120元,合计8 744元,由原告陈长志、付洪义负担634.81元,被告张军、郑贵田、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林负担8 109.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