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巩固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81民初214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巩固峰: 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108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点:一、巩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借款本金1440.45元、至2020年11月15日利息2188.57元,合计3629.0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给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