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海江, 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邢海江:本院受理原告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邢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向你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二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