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汤草, 三亚吉阳贤铭鑫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汤草:本院受理原告三亚吉阳贤铭鑫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韦汤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证据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961元,逾期利息1190元(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吉阳人民法庭审判庭(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344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