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息县创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勇,徐正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28民初20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勇、徐正平:本院受理原告息县创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528民初2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