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息县创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勇,徐正平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豫1528民初20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内容
余勇、徐正平:本院受理原告息县创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528民初2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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