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昌晖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702民初5111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昌晖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昌晖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702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解除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昌晖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云南昌晖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700元,并以6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驳回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云南昌晖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