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交托,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203民初2351号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交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03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秦交托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本金43459.66元及利息4736.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61.75元、消费手续费441.81元,共计51199.37元。二、被告秦交托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秦交托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