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孔勇,申亚鹏,李亚哲,杨金辉,陈毅,彭奥迪,陈万云,魏晓晓, 洛阳元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豫0311执异103号,(2021)豫0311执3396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申亚鹏、李亚哲、杨金辉、陈毅、彭奥迪、陈万云、魏晓晓、洛阳元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勇与被执行人洛阳元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豫0311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被申请人申亚鹏、李亚哲、杨金辉、陈毅、彭奥迪、陈万云为(2021)豫0311执33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孔勇的其他异议请求。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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