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爱景,蔺锡春, 新疆南方汇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77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南方汇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蔺锡春:本院受理原告杨爱景与被告新疆南方汇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蔺锡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蔺锡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爱景支付材料款104,669元;二、被告蔺锡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爱景支付利息22,373元(2016年12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22,737元);三、驳回原告杨爱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蔺锡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