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国东,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国东:本院在执行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与于国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对于国东名下/所有的商品房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经随机摇号/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委托大庆市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大庆市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期间内出具了评估报告。(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大庆市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补正说明后,)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在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网上公示的方式向你发送委托评估结果,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商品房,评估结果为324540.00元。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