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芦雷,郭友贵,郭双喜, 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友贵、郭双喜、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芦雷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