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金成, 黑龙江省金庄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881民初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公 告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22)黑0881民初9号刘金成: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金庄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江市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