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振秋,许振刚,郑文状,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许振秋:本院受理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诉你、许振刚、郑文状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沾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