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振秋,许振刚,郑文状,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内容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许振秋:本院受理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诉你、许振刚、郑文状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沾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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