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侯凯勇,常淑贞,侯国安,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豫1722民初738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法院
内容
侯凯勇、常淑贞、侯国安: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722民初738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侯凯勇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28万元整及该款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罚息(利率以合同约定计);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常淑贞、侯国安的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8时30分在上蔡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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