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芳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芳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与被告刘芳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处长期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诉称,2012年12月14日,刘芳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办理了信用卡业务,签订信用卡持有人声明,刘芳芳以河南省宝丰县妇幼保健院职工的身份申请信用卡。2013年1月7日,为刘芳芳办理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刘芳芳于2017年6月18日激活并使用,2020年8月26日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严重逾期。后经催要,至今未还。其为诉讼请求:1.判令刘芳芳归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3833.29元,利息324.8元,违约金1116.15元,共计5274.24元(利息按0.5‰日、违约金按本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要求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