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贺龙, 漯河市大步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漯河市大步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贺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