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明忠, 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明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海口绿地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因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款项18852.35元及利息1272.61元(利息以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其中9016.5元的垫付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暂计至2021年11月7日为835.02元,9835.85元的垫付利息自2020年9月28日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为437.59元,实际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09:00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