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惠军龙, 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永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327民初185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昌吉市永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7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昌吉市永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528513.91元、赔偿款72266.6元、违约金158554.17元、公告费710元,合计765044.68元;驳回原告昌吉市永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惠军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