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发高,李建秋,李建波,刘栋,胡霜羽, 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323民初896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李建秋、李建波、刘栋、胡霜羽:本院受理原告梁发高与被告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建秋、李建波、刘栋、胡霜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新232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秋、李建波、刘栋、胡霜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梁发高支付工程款159,174元,并以159,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工程价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梁发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梁发高负担138元,被告李建秋、李建波、胡霜羽、刘栋负担347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