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俊松, 黑龙江省春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俊松:原告黑龙江省春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