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疆高登天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新疆庚辛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高登天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庚辛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被告新疆高登天晟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