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托标,第三人-,王一贞,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海口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省海口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原告陈托标与被告王一贞及第三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南省海口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被告王一贞不服本案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上诉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