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新荣,马义民,杨子田,赵海明, 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702民初764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新荣: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702民初76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马义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306969.39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杨子田、赵海明、付新荣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2年3月4日。本案定于2022年03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健康路76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