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志江,马建军,崔新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
内容
崔新见: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江诉被告马建军、被告崔新见、被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由被告支付施救费9000元、车辆损失50000元,起诉金额为29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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