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东方市衣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龙斌,许环状, 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07民初267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龙斌、许环状:本院受理原告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小额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琼9007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确认原告东方市衣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龙斌、许环状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1年5月26日起提前到期;二、被告陈龙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85944.55元及利息12575.38元,(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85944.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计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许环状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