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小云,第三人-摆云, 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云、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摆云:本院受理原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云、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摆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指南、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