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书壮、东方八所富兴建材商行有限公司、赵振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案号:(2021)琼9007民初4416、44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